|| 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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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是常武地区邳州籍人士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创造商机,扩大交流,服务社会,共同发展的理念,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促进常州和邳州之间的经济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与当地政府、企业沟通的纽带,也是为邳州人士就业、创业、业务拓展、合作共赢,提供平台。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需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武进区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科技园A6栋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在开拓、租赁、市场经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在邳州商中开展争当依法经营的道德模范,争做科学发展的先进企业,树立邳商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
- 组织考察。宣传邳州的人文历史、旅游名胜等,积极组织常邳两地考察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商会桥梁作用,努力为两地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 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许可和政策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缓解同乡相处中的有关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友谊;
- 增进会员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交流,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共赢的投资经营环境;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宜。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员会籍。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指导 ;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邳州籍人士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所从事的经营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支持邳州商会发展(非邳州藉人士)的企业或个人,经商会批准可邀请为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三)由商会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退会自由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发展新会员。
(八)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九)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会长、副会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能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积极进取,热心本会工作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51%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决定 ;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确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10月1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