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内部矛盾化解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以下简称 “商会”)内部矛盾,维护商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商会之间以及商会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3. 基本原则
    • 依法依规:矛盾化解全过程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商会章程,确保化解方式与结果合法合规。
    • 公平公正: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对各方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断是非曲直,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 及时高效:一旦发现矛盾纠纷,迅速启动化解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力求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对商会正常运作及会员利益的影响。
    • 调解优先:倡导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充分发挥商会内部调解机制的作用,促进矛盾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二、矛盾预防机制

  1. 信息沟通与交流
    • 定期会议:通过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类定期会议,为会员提供充分的交流平台,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会议期间,鼓励会员分享企业发展经验、行业动态,促进信息互通,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
    • 日常联络:商会秘书处加强与会员的日常联络,定期走访会员企业,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面临的困难及需求,及时传达商会的工作动态、政策信息等,密切商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 线上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员专属微信群等线上平台,及时发布商会活动信息、行业资讯、政策解读等内容,方便会员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同时,在线上平台设置互动交流板块,鼓励会员留言提问、发表意见,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
  2. 培训与教育
    • 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活动,邀请专业律师为会员讲解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因法律知识不足引发的矛盾纠纷。
    • 职业道德与商业伦理教育:开展职业道德与商业伦理培训,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 沟通技巧与团队协作培训:举办沟通技巧、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培训课程,提升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商会工作人员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水平,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商会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减少因沟通不畅、协作不力导致的矛盾。
  3. 风险预警与排查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商会设立专门的风险预警小组,由熟悉行业动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小组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商会会员利益、引发内部矛盾的潜在风险,并向会员发布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 定期矛盾排查:定期开展内部矛盾排查工作,由商会秘书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商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主动发现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跟踪处理进展情况,确保矛盾隐患得到及时化解。

三、矛盾调解机构与人员

  1. 调解委员会设立:商会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解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处理商会内部矛盾纠纷的机构。调解委员会由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成员从商会理事会成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会员、商会法律顾问等人员中推选产生。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委员根据调解任务分工,参与具体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任职条件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责任心强,热爱调解工作。
    •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商会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 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企业管理经验或行业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分析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焦点。
    •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能够引导矛盾双方理性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3. 调解人员培训: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与方法、心理学知识等。通过培训,不断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调解人员自主学习,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积累调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身调解能力。

四、矛盾调解流程

  1. 矛盾受理
    • 申请方式:矛盾纠纷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书面申请应提交《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内部矛盾调解申请书》,详细说明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诉求及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由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矛盾纠纷情况及诉求,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受理审查: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为商会会员或与商会存在相关关系、矛盾纠纷是否属于商会调解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 [X]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内部矛盾调解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 [X]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救济途径。
  2. 调解准备
    • 组建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因素,从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派合适的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由 3 名或 5 名调解人员组成,设组长 1 名,负责调解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 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小组在调解前,通过与矛盾双方当事人沟通、查阅相关资料、走访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全面调查了解矛盾纠纷的事实经过、争议焦点、双方诉求及利益关系等,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调查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调解方案应明确调解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调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 调解实施
    • 组织调解会议:调解小组按照调解方案的安排,组织矛盾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一般在商会指定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人员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调解会议由调解小组组长主持,调解人员首先介绍调解的原则、程序和纪律,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矛盾纠纷的事实经过和各自的诉求,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梳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协商。
    • 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充分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运用沟通技巧和调解方法,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矛盾纠纷,互谅互让,寻求共同利益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调解协商可以采取面对面协商、背靠背协商等方式进行,调解小组应根据调解进展情况,灵活调整调解方式,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 制作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小组应当及时制作《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内部矛盾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矛盾纠纷的事实经过、调解结果、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由调解人员签字。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4. 调解结案
    • 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反映,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 结案归档: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调解小组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结案手续。调解小组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包括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书、调查记录、调解方案、调解会议记录、调解协议等)进行整理归档,建立调解档案,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调解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调解效力与后续处理

  1.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X] 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如果矛盾纠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推荐律师等。

六、监督与反馈机制

  1. 内部监督
    • 调解过程监督:商会理事会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调解委员会在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或复杂案件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调解工作情况,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 调解人员监督:建立调解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调解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解人员续聘、表彰奖励或辞退的重要依据。对于在调解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调解人员,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理事会报告。
  2. 会员反馈
    • 意见收集:商会设立专门的意见反馈渠道,如意见箱、电子邮箱、电话热线等,方便会员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常州市武进区邳州商会内部矛盾调解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 反馈处理:对于会员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及时改进调解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会员。通过会员反馈机制,不断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高会员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七、附则

  1. 解释权:本制度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出现理解歧义,理事会根据商会章程及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商会原有内部矛盾化解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商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及会员反馈意见,适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优化内部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商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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